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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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赔偿适用的规定不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与劳动纠纷不同。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5、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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