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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财物如何认定

2022-03-15 08: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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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刑法第264条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不能理解为仅在金融机构(金库)内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实际上是就是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资金(包括有价证券等)。因而,只要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资金,不论金融机构将其置于何种控制范围之内,被告人对其进行盗窃,都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如对金融机构的运钞车中的押解资金盗窃,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押解资金盗窃,都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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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由此可见,违法所得的范围应限定在“犯罪活动”取得财物上,违法所得实为“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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