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出具统一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成立与效力。2、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由此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缴纳罚款与作出行政处罚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交纳罚款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的事,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3、既然缴纳罚款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那么就不会因是否依法依规缴纳罚款而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与效力,更不会因是否使用统一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而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与效力。
针对未开具收缴罚款的收据能否影响行政处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不是。除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罚款可以要求受处罚的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是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所有罚款应当直接上缴国库。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