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规定,复印如果不能和其他相互印证案件事实,将会导致对复印件的效力不予认可,如果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话,就会对复印件的效力予以认可。由此,复印件有无法律效力,关键看是否能够和其他证据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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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一般都得提交原件,或者经人民法院核对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这是因为,对于复印件,我们很难核实其来源以及形成的过程,比如是否有被串改等等,从而影响到该证据的证明力。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是复印件,就一概没有证明力。
合同复印的章无效。 扫描了打印出来,就等于复印,不管你是用彩色复印还是黑白复印。只能当作复印件。代替不了原件。无效,没有法律作用。加盖公章的传真件是有效的,公章用打印是无效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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