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有何特点 (1)中短期性:人身意外死亡保险通常只保到65岁。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投保简单保险公司一般只需要被保人的个人信息(如年龄,生日,住址等),付款方式,受益人情况和职业情况这些方面的信息,其他信息如被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有病史等是不需要的。 (4)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认定意外伤害的原则是什么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三是明显的伤害。是指在责任期内(一般为90天)造成死亡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四是突然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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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稳定性看社保比较靠谱,有国家政府做靠山,商业保险则还需要盈利,商业保险的使用和支付方式也没有社会保险方便。拿社保卡看病可以实时结算,商业保险则不可以实时结算,购买商业保险还有免责条款,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不予理赔。此外患有某些疾病不能承保或者承保费率很高。社保有着比商保更加好的安全性,义务性和性价比,商保保障的范围可能更多,保障额度也更高,但价格也会更高。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不是对立的,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
商业保险能够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之处,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1、社会保险。优点:覆盖广。缺点: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局限性非常大,远不及商业医保所包括的内容多;报销的比例低。 2、商业保险。优点:报销的比例高。缺点:价格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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