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六)合同;(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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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简单说,也就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为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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