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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离婚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证据大致如下: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等。
离婚损害赔偿可收集的证据可包括: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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