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经司法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书,叫做送达证书,或称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记载的事项是:①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②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③应送达的诉讼文书;④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⑤送达方式(包括必要的经过或原因);⑥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受托送达人以及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在留置送达时,还须记录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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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执与送达回证都是在送达的时候会用到的。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人民法院用的是送达回证,当事人及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后,在上面签字,证明已送达当事人手中。 送达回执也有上面的意思,送达回执执法机关在给被送达人文书时的一种确认文书,就是他给你或通知你其他法律文书了,让你签字确认的。
送达回执与送达回证都是在送达的时候会用到的。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人民法院用的是送达回证,当事人及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后,在上面签字,证明已送达当事人手中。 送达回执也有上面的意思,送达回执执法机关在给被送达人文书时的一种确认文书,就是他给你或通知你其他法律文书了,让你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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