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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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之前从农村迁出来的,要迁回去,经当地部门以及村委会准许迁回申请,并得到村委会同意,盖章,由当地部门准许迁入证明到现户口地申请迁出。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另一方可迁至农村:但也必须具有城市户口的没有固定工作;农村户口其中一方具有宅基地、土地等;必须有结婚证,证明是夫妻关系,不然不予办理的。
公民离开户口管辖地,或者户主在离开户口前,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件,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发给的迁出证明、学校发给的迁出证明或者城市户口办公室发给的迁入许可证,向永久居留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进入边境地区,必须经常住所在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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