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9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6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95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325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256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104元 丧葬费 15,552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8,841元 采矿业 35,568元 制造业 28,504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58元 建筑业 24,934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2,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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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主要项目。每年7月左右,各个省份会根据本地的统计数据公布统一的标准。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户籍情况、伤残等级、家庭成员中被抚养人情况、个人收入情况、住院治疗护理情况等因素提供证据予以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和清单、个人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情况、交通费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适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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