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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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民族自治区域的特点和需求,自主的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物的权利。自治机关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有权制定经济建设方针计划,有权管理和保护本地方自然资源,可以依法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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