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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2-03-12 14: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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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2 回复

专业分析: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办理提前退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按伤残津贴标准补足差额。 2、职工在当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待遇按现行规定调整,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因工致残职工退休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护理依赖的,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已破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在按因病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支付丧葬费后的差额部分,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原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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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工因工伤致残,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现有的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按月发放。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集体,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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