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规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用于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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