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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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如: 住房问题。对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夫妻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经济帮助问题。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追偿问题。离婚后,如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果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给予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有: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买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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