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国家对于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并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由于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物价等其他因素的不一样,所以对于补偿款是由各个地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房价物价等综合因素来对补偿的金额进行细化。 但是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是使拆迁户不低于之前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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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遇到拆迁,不管采取什么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一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第二是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 第三是对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井等等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是对院落空地按照土地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第五是对房屋周边的花草树木进行评估补偿。 第六就是一些地方制定的按时签约的奖金等。
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若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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