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问题,包括下列项目: 1、发生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2、因伤误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照常发放);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八级11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6个月; 4、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5、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第3项中的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取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 第5项中的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中取高者。 各省自行制定的,可去当地工伤管理部门(劳动局/人社局)咨询。 如缴纳了工伤保险,赔偿中的第1、3、4项由工伤管理部门(劳动局/人社局)支付,其余由单位支付。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 如果单位拒付赔偿,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执行仲裁,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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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人损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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