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办理依据编辑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3、《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发(1999)14号]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5、《上海市因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2001年1月)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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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依据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职工工伤鉴定依据:符合1级至4级伤残评定标准的,被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这类型中的大多数人丧失了工作能力。7级到10级是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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