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两种情形。举例1:A公司有财产10万,分立成B公司5万和C公司5万,A公司则不存在了。但是B公司和C公司需要对A公司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例2:A公司有财产10万,分立出来一个B公司5万,自己减资成A公司5万。减资前需要向债权人说明,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还债;债权人如果有遗漏,债权人可以找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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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分立后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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