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2.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3.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4.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5.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结婚户口迁移,持合法的结婚证; 8.离婚户口迁移,持合法的离婚证; 9.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0.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1.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12.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13.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4.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5.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6.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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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不包括限制迁移的学校学生),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迁入本人(或政府、房管部门、用人单位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的; 2、投靠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收养人),迁入直系亲属(或政府、房管部门、用人单位供其居住的)房屋产权地址立户的,或迁入直系亲属居民家庭户口的。 3、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征地、回迁安置)、离婚等原因,本市没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的,迁入实际居住地的街(镇)公共集体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其工作单位不设集体户的,可迁入实际居住地的街(镇)公共集体户。 5、收养本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儿童申请迁出的(须经迁出地公安机关核准)。 6、本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投靠本市直系亲属申请迁出的(须经迁出地公安机关核准)。
因投靠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移至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家庭;因离婚、房屋所有权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丧失登记地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在广州市没有其他合法不动产的;广州市居民无房地产和直系亲属避难的;单位没有集体户口,在广州没有房产的,都可以将户口迁移到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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