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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诈骗应当依法律规定和具体犯罪情形。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一、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诈骗犯罪中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达到法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 二、要明确规定行为人归还财物是基于犯罪考虑,还是悔罪表现。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更好的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而采取归还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犯罪手段而非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归还财物行为。只有行为人基于弥补被害人损失的目的而归还财物才能认定悔罪,从而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应按照下列数额标准来量刑: 1、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3千至1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3万至10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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