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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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流程 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①Ⅰ、Ⅱ、Ⅲ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Ⅰ、Ⅱ类射线装置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报市环保局预审后,上报省环保厅批复。 ②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自行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区环保局预审后,上报市环保局批复。 2、辐射安全许可申请: ①网上申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许可申报系统,完成注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打印《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②纸质材料申请:
1.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存储在指定的场所,由专职库房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入。 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进入放射性同位素存储场所取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穿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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