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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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伤残情况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可以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多份鉴定结论,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在受害人住院治疗终结之后,准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申请书、住院治疗的过程记录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自行委托或者由交管部门进行鉴定;鉴定人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在三十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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