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借贷门槛较高、手续复杂,而对于出借人来说银行利息过低没有投资机会,以高息放贷为表现的民间借贷逐渐兴起。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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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利息不算高利贷。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不属于高利贷,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分利息在这个范围之内。 所谓高利贷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别名,大耳窿、地下钱庄、驴打滚等。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高利贷属于一种民间借贷行为。高利贷是指超出法律规定利息的行为。高利贷的利息是不受法院保护的,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会受保护。如果利率超出了百分之三十六的话,那么,就不会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如果私人触犯了刑法的底线放高利贷,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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