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一、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小孩后至孩子满周岁的期间为辅乳期。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辅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你2012年11月24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
2013年10月26日期满(不是你所说的自动续签并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如果在2013年10月26日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你应当获得在公司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