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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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便将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刑法在关于重婚罪的认定中仍然将事实婚姻作为重婚条件之一。重婚罪当中事实婚姻也就是当事人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情况。
事实婚姻在民法和刑法领域有不同认定。在婚姻法上,自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后便不承认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而刑法在处理重婚罪时仍然在将事实婚姻作为重婚罪的要件,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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