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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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常见问题: (一)抚养费的确定标准。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抚养费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四)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子女抚养费取证需要从以下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的取证,即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需要的花费;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即父母的工作收入或者其它收入的经济状况;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取证,即子女所在地要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费用的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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