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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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定的子女抚养意见具体指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计算、子女的抚养费的内容、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问题、变更抚养权、子女抚养的方式等。
子女抚养费具体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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