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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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除此之外,还要计算赔偿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交通事故中可以支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的赔偿标准是由受害人和肇事者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肇事者的偿还能力协商决定的。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2019年度相关统计调查数据》显示: 一、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 二、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064元; 三、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93元; 四、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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