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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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异地起诉离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如果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以上,那么另一方可以进行离婚的起诉,一般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且超过了一年,当一方进行离婚起诉时,通常由被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可以,但有条件。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是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如果双方都长时间在外地的,可以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去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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