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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中有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必须一致么

2023-05-15 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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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5 回复

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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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 四、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解释,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包括住院就医的地方)应当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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