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传票送达:法院受理离婚诉讼之后,给被告下达传票,可以直接找到被告要求其签收传票,或者由被告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替签收传票。 如果被告以及被告同住人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可以留置送达传票。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达传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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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选择公告送达的,应当根据法定的形式进行公告。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不能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其中,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离婚纠纷中,对被告的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离婚案件立案后,会先分配承办法官,法官会根据起诉书中的联系方式联系被告,告诉被告到法院领取起诉书等案件材料。 2、邮寄送达。如果被告自己去法院领取材料不方便,法官会向被告核实住址,然后将案件材料邮寄给被告。 3、公告送达。在法官联系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故意不接法院的电话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法官会采取公告送达。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的后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法院根据被告的有关情况而将案件材料交有关单位转交被告。情况有三种:第一,被告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二,被告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被告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最后法官也会考虑实际情况,会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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