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便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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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前两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持结婚证到夫妻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登记,生育前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生殖保健服务。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将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
国家制定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是因为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以及根据社会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可以生育二胎,申请二胎的家庭必须应该符合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经鉴定,第一个孩子有残疾,或有其他比较严重的生理缺陷,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等,可以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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