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二)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问题;(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四)有关重大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问题;(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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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2、三中全会是指中国共产党某届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召开的第三次全体会议。 3、第几届指的是本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是第几次选举出来的,从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第一届中央委员会开始,每五年一次,依次向下排列。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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