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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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依法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种类的判决或裁定,现简要归纳如下: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作出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判决。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五、一审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依法立案或继续审理。 六、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七、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适用于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等法院审理案件情况之后,才会判决由哪一方负责诉讼费。离婚案件如果最后判决离婚很多时候都是双方各支付一般诉讼费,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则是原告负责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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