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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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有以下界限:时间界限,仅限于工作时间,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之外,但也是工伤;空间界限,仅限于工作场所;职业或业务界限,只要伤害发生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上,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也是工伤;主观过错界限,除员工故意造成的事故伤害外,即使员工有过错,也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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