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参照该司法解释,您的小孩没有上述(1)(2)(3)的特殊情况,一般归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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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一岁半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把孩子判给母亲。 在我国,对于子女不足两周岁的情形,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一般会判给母亲。但如果母亲有特殊情况,实际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也可以判给父亲,随父亲一起生活。 特殊情况主要是: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两岁以下,尚在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归母亲抚养,除非由母亲抚养对孩子有重大不利则例外。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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