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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以下两种情况: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是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关系,不以有无子女为条件。
事实婚姻并的认定与是否有孩子无关,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才算事实婚姻。且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均未婚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但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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