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个人帐户暂按照下列规定计入: (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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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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