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需要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即便是是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行政机关属于诉讼中的特殊主体,但如果其不按照判决执行的话,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而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还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会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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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根据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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