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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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间加班计算加班费如下: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是平时的1.5倍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是平时的2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是平时的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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