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被1篇案例引用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请自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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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满18周岁未能复学者。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处分。普通学校大学生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可以作出开除的决定,也可以不作出开除决定。学校对学生的作出开除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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