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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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骨折造成十级伤残的,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设备费等。已经构成十级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抚慰、生活费等具体数额的计算需要结合伤者的实际情况、交通事故的处理费用和必要的处理费用来确定。
交通事故骨折伤残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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