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浇地、稻田、园地、人工草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天然草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三)征用林地、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的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土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准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6倍执行。 上述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 第二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一般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林木和各种设施,按实际损失情况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针对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怎么计算补偿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