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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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已经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遵守协议,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后财产协议;平均分配,没有特别约定的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分居两年以上,证明夫妻关系破裂,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可以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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