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的意思是爱抚,物质祢补精神的抚慰;慰:的意思是安抚招纳或接纳安慰】我国抚恤金有两种:★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政部、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新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其中规定,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的计发办法上,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和军龄工资(按本人服役年限计算)之和计发。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调整后,在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具体事宜上,尚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此次通知明确,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数据为准。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为本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为本人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之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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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抚恤金发放对象规定如下: 1、在民法典中,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仍存活的,抚恤金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全部死亡或失踪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继承; 2、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因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公民的遗产其列,所以死亡抚恤金不能立遗嘱分配。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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