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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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时的法定程序如下:1、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提出草案;2、股东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3、章程修改涉及要审批的事项,报政府部门批准;4、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批准,办理变更登记;5、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应依法公告;6、修改章程向公司登记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
股份公司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进行表决; 3、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4、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5、进行公告; 6、公司法人签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是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是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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