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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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判决时一般综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情况进行考虑。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1.无过错方精神的损害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情节的严重等考虑; 3.过错方对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 4.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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