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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的复印件; 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人证件, 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提供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等。 3.结婚证 4.证件照(各提交2张2寸单人同版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协议书 A4白纸,一式三份,要素齐全、格式规范。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名须在登记员的监誓下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齐全,半个小时即可办理完毕,需要提供证件如下: (1)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包含户主页和当事人页);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复婚的需要带上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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