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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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纳车辆购置税、保险费; 二、咨询台或窗口领取表 1,并按要求填写、盖章或签字;另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各二份,拓印可由厂家随车提供或在车管所拓印; 三、办证大厅受理窗口,将资料交工作人员审核如符合规定的,在窗口领取受理凭证并电脑选取车牌号。 四、属免检车辆的,持受理凭证到免检区场地上交检验员查验;其他车辆持受理凭证直接到检测站上线检测;检验合格后到办证大楼领取号牌。免费按装号牌,拍摄车辆照片。办证大厅窗口交纳规费持受理凭证和交费凭证到办证大厅领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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