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以上规定属于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简易程序规定。 但以上规定已经过时,已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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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礼让行人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次记3分,并由交管部门对这类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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